亲们,还记得检察机关不予起诉的抗癌药代购第一人陆勇吗?当年,检察机关根据陆勇的行为综合考量,对陆勇不予起诉,并向社会详细公布了陆勇案件处理决定的具体法律依据,此举被各方纷纷点赞,认为是对法律和事实的充分尊重,体现了司法理性和人文关怀。
接下来,小编为你讲述的刘建、王明两人却打着销售印度特产的旗号,做着代购印度抗癌药的勾当,从中赚取差价,牟取暴利,最终获刑。
案情回顾
去年,我县市民陈周(化名)的母亲被查出患有癌症,为了治好母亲的病,平时喜欢网购的陈周,便从淘宝网查到一家网店代购印度抗癌药,店主称药是印度的,绝对真品,价格便宜,决定买一瓶试试。没过几天,药就收到了,发货地点显示为深圳的一个德邦物流点,陈周心存疑惑,没有敢给母亲服用,在朋友的建议下,陈周将药拿到县药监部门进行检测。
药监部门一查发现,原来是假药,随即就向县公安局报案,县公安局顺藤摸瓜,将犯罪嫌疑人刘建抓获。归案后,刘建如实交代了其伙同王明销售假药的事实。经查明,刘建、王明代购印度抗癌药先后销售总额达到90余万元,盈利约35万元。王明单独销售假药销售总额10余万元。至此,此案告破。
去年5月,经县检察院提起公诉,刘建、王明因犯销售假药罪,被县法院一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、一年三个月,并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、十四万元。
分工合作 建立国内外批发销售一条龙
家住山东威海文登市的80后刘建(化名),是个无业游民,听说国内对印度抗癌药的需求很大,而在印度当地购买则比较便宜,于是决定代购抗癌药赚钱。2014年2月,刘建只身一人前往印度考察市场,很快他便在印度孟买找到一个制药的批发商,并跟批发商谈妥购买易瑞沙、格列卫、特罗凯等10种印度抗癌药,通过快递运往中国。
为了能将抗癌药销售出去,刘建便从网上寻求合作伙伴,找到了会制作网站的徐州人王明(化名),两人谈好合作事项,王明建立销售网站,并负责往其他网站上打广告。
2014年3月,准备工作都筹备妥当,刘建便在印度开始了正式卖药,王明在国内负责网站宣传、联系客户,刘建在印度从批发商处购买好药品,以货到付款的方式,让印度人通过EMS直接发给客户。不久,刘建听说王明早就开了一家淘宝店,刘建便让王明把药品放到淘宝店里卖。
就在王明将印度抗癌药宣传图文,上传到淘宝店铺里时,淘宝网页面总是提示禁止的字样,王明这才意识到代购印度药也许是违法的。但是想到有客户需求以及可观的利润时,王明心生一计,何不让刘建拍摄一些印度土特产的图片放在淘宝网店铺,并且将一些医用医生之类的字样隐晦在印度土特产的宣传里。这样,淘宝网网页就默认了。只要客户从淘宝网搜索印度代购时,就能找到他的店铺,然后,买卖双方联系确定代购印度抗癌药时,就直接点击购买印度特产,而实际是由刘建从印度代购的抗癌药。
就这样,通过上述手段,两人从2014年3月开始,一直合作到2014年7月,共销售8万余元抗癌药。
回到国内 二度合作
2014年7月,王明突然失联了,刘建怎么也联系不上王明。眼看着国内没人做销售,生意也越来越清淡,刘建便从印度回到国内,寻找新的合作伙伴。
2014年12月,王明重新联系刘建,表示愿意继续合作卖印度药。这次合作时,由于王明觉得在淘宝店铺卖印度抗癌药风险太大,二人商量将药品从印度寄到香港,刘建再亲自去香港提货,然后通过快递以货到付款的方式销售。
当初,刘建从印度制药批发商手中以每瓶人民币几百元的价格购进易瑞沙、格列卫、特罗凯等10种印度抗癌药,再以人民币2200至2400元不等的价格挂在网站上出售。客户经过讨价还价,每瓶药最终能以人民币1300至2000元不等的价格买到手,这样,大概每瓶能赚1000元左右。
再度合作时,王明提出要每瓶以300至600元不等的分成,因客户资源都掌握在王明手上,少了王明没有销路,无奈之下,刘建答应了王明的要求。而当刘建向王明催要之前的货款时,王明总是以网站维护、工资未发等理由推脱。
吃过亏的刘建既怕代购印度抗癌药被抓,又担心货款到了王明手上就拿不到,到最后竹篮打水一场空。于是,刘建自己在网上购买了假身份证、银行卡,让物流公司代为收钱,物流公司再将货款打到刘建从网上购买的银行卡上。
就这样,从2014年12月到2015年7月,两人二次合作代购并销售了印度抗癌药达50余万元。
分道扬镳 各自经营
2015年7月,王明以代购印度抗癌药违法,风险太大为由,再次向刘建提出要求增加提成,刘建没有同意,双方僵持不下。
就在此时,刘建接到一个老客户的电话,称物流单上的发货地址与之前的不一致,怀疑药品有问题。刘建意识到可能是王明已经另寻上家,于是向王明逼问。在刘建的一再追问下,王明道出了原委。
原来,王明先前帮刘建做客服的时候,有个叫刘柱(暂未查明)的印度药品批发商主动加了王明的QQ号,并提出让王明代为销售。王明心想,与其从刘建这个中间商分成,倒不如直接从批发商处代购,省去了中间环节,获得利润一定会更多,于是,王明与刘柱做了两单生意,将药品发给了刘建的客户。
刘建、王明二人就此闹僵,刘建提出停止合作,并向王明要回了先前联系客户的QQ号,承诺给予王明7000元的补偿。
合作解体后,刘建便自己联系客户、安排发货。王明也开始自己单独代购印度抗癌药的生意。
【检察官说法】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规定,药品进口,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,经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、安全有效的,方可批准进口,并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。依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、进口,或者依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,按假药论处。
本案中的刘建、王明明知是未获得国家批准进口的假药,仍予以销售,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药罪。
来源:海安检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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